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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民初1502号

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6民初1502号

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安丰商城****。

法定代表人:殷成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春莲,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春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春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绵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