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6民初1502号
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安丰商城****。
法定代表人:殷成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春莲,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春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春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松天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绵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