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7民初1959号
原告:黄丽兴,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文锋西路**颐澳湾花园**2903。
被告:邓建常,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div>
被告:邓淑英,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div>原告黄丽兴与被告邓建常、邓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丽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丽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雷 玲
人民陪审员 谭雁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
书记员杨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