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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2776号

唐军仓与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西安第二份公司,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8-10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军仓;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份公司;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军仓,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彭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 1号楼1单元3层10305、10306室。

负责人:刘满良,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刘旭,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唐军仓与上诉人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退还唐军仓8512元,退还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336元。 

审 判 长  李 雪 晴审  判  员  姬    钊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燕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