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军仓,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彭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 1号楼1单元3层10305、10306室。
负责人:刘满良,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刘旭,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唐军仓与上诉人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退还唐军仓8512元,退还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336元。 
审 判 长  李 雪 晴审  判  员  姬    钊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燕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