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086号
原告:刘立恩,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刘军,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刘立恩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刘立恩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恩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立恩负担。
审判员 肖云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一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