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26财保26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赵玉新,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申请人杜某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冀1126财保26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新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
原告杜某与被告任某、赵玉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冀1126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告任某、赵玉新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申请人赵玉新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赵玉新的诉讼请求被生效的(2018)冀1126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玉新名下230000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