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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26财保260号之一

赵玉新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玉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26财保26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赵玉新,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申请人杜某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冀1126财保26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新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

原告杜某与被告任某、赵玉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冀1126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告任某、赵玉新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申请人赵玉新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赵玉新的诉讼请求被生效的(2018)冀1126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玉新名下230000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