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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民初169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侯旭明、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侯旭明;刘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696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

负责人:程普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秀,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霞,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侯旭明,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

被

申请人:刘海燕,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5531.4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的银行存款225531.49元或在有关单位的等值收入。 二、如上一项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金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8元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艾芳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