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696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
负责人:程普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秀,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霞,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侯旭明,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
被
申请人:刘海燕,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5531.4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的银行存款225531.49元或在有关单位的等值收入。 二、如上一项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侯旭明、被申请人刘海燕金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8元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艾芳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