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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民初293号

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与李立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6-08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李立权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琼9022民初293号

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南坤镇坡竂村。

法定代表人:洪日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贵,海口市西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立权,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系李立权儿子。 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与被告李李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截止2018年6月底所欠土地租金5149.20元;2、判令被告依约支付拖欠土地租金部分违约金(滞纳金)5638.37元;3、判令被告依约交回承包土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属土地栽种橡胶、槟榔等作物,其位置和面积为草坡一水库350株,小胶16.39亩;草坡二水库450株,槟榔8.13亩,承包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被告种植作物有收益前按每亩30元交纳租金,作物收益期间按橡胶每年3元/株,槟榔每年1.5元/株交纳租金,每年6月份交清当年土地租金。被告若不按时交纳租金,拖欠部分原告按每天0.1%收取滞纳金;拖欠时间达一年的,原告将收回承包土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自负。但被告自2011年开始即拖欠租金,截至2018年6月累计拖欠土地租金5149.2元。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主张其已支付部分租金,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立权尚欠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土地租金2629.2元,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放弃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李立权依约支付拖欠土地租金部分违约金(滞纳金)和判令被告李立权依约交回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立权承担。原告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南坤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直接向原告交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记员 昌俊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