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02民初1277号
原告:粟勇,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全宇,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粟勇与被告王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全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粟勇向本院提出讼诉请求:1.被告王全宇返还粟勇欠款人民币柒仟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全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被告王全宇向原告粟勇借款7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王全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经原告粟勇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粟勇诉至法院。被告王全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粟勇向本院提交欠条及汇款转账凭证,证实被告王全宇欠款事实,故原告粟勇与被告王全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粟勇要求被告王全宇诉返还粟勇欠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粟勇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全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