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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终850号

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张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习彪,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定波,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友莉,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19日,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妍

审判员 唐有临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