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民初598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鹏锦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楼**。 经营者:龚凯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松,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9-1。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卫国,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鹏锦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山东水总有了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鹏锦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5元,减半收取38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晓烨
书记员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