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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2执1621号之一

张红军、河南中安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军;河南中安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2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生,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安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

法定代表人:寇陆宣,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红军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安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3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房产已被查封。2018年11月8日向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一共执行0元,下余94034元未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兆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