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2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序军,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新安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石林镇九龙源村,组织机构代码:733215199。 法定代表人章冬萍。 被执行人方健,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黄春仙,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刘社平,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管新安,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章冬萍,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管炜,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6月11日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3082号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方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健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方健公积金帐号152783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佳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