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贾跃敏,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关于高强申请执行贾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被告贾跃敏、周秋双自愿于2018年1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高强2018年12月28日之前的利息144000元(2018年12月28日以前的利息合计252000元,扣除已支付原告利息108000元,下余144000元)中的72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2018年12月28日之前144000元利息中的72000元;被告贾跃敏、周秋双自愿于2019年1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高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72000元,于2020年1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144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2月29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2月17日、2019年3月11日再次启动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2月12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管中心查询其房产及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6、于2019年2月13日以(2019)豫0184执5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跃敏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7、2019年4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