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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91执187号

朱亭、李海云与淮安港龙建材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亭;李海云;淮安港龙建材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朱亭,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云,女,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同上。

被执行人:淮安港龙建材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宇,该公司董事长。 朱亭、李海云与淮安港龙建材家居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89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亭、李海云租金3807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已扣划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部分执行到位。无不动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并已被我院限制其工商变更。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194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部分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9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