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5执761号

黄兴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兴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761号

被执行人:黄兴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5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兴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兴顺未能履行缴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兴顺名下无存款、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证明,该户家庭生活困难,为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道云

审判员  潘康生

审判员  韩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