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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81执1814号

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幸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

裁判文书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8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上海国际商贸城北门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R32TXF。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峰,男,该公司风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幸斌,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黄曾辉,女,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洪杰,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执行人武帅欣,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38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22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5%从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洪杰、武帅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56元,由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1月16日通过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查到武帅欣有少量款项,我院已及时将其账户冻结,因余额较少,申请人不主张扣划。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曾辉名下号牌为豫C×××**号解放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武帅欣名下号牌为豫C×××**号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

三、2019年4月1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明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8年12月5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情况。

五、2018年12月5日,通过洛阳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情况。

六、因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0381执18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有继续向申请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偃师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幸斌、黄曾辉、张洪杰、武帅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董会民

审判员  周建辉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