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1民初688号
原告:赵松林,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军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启军,住所地:昭化区。
被告:李启军,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赵松林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军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赵松林于2019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松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松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25元,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 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