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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615号

房玺、韦坤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玺;韦坤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房玺,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韦坤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坤鹏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9年4月1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韦坤鹏存款383070.38元(借款37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144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申请执行费5501.38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