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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31民初305号

王某与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31民初305号

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韦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何秋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永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