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31民初305号
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韦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何秋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永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