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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410号

李彩虹与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彩虹;向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410号

原告:李彩虹,女,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向威,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李彩虹诉被告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彩虹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虹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李彩虹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