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410号
原告:李彩虹,女,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向威,男,生于1976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李彩虹诉被告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彩虹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虹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李彩虹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