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240号
原告: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开发区万亩**。
法定代表人:谢绍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航,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百盛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莲灯巷**。
法定代表人:戴桂芳,董事长。 原告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百盛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泉州市洛江雅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琤琤
书 记 员 蔡纯纯 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