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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4执586号

徐明、黄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明;黄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黄梅,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徐明与被执行人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8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893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858元、案件受理费139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19年4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4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684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