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黄梅,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徐明与被执行人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8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893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858元、案件受理费139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19年4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4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684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