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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429号

崔云喜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余冬荣;崔云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余冬荣,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艳,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云喜,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冬荣与被执行人崔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8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崔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余冬荣货款74667元;

二、崔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余冬荣货款利息(以74667为基数,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以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崔云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判决生效后,崔云喜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冬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两个账户的存款289.11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金额较少,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予划拨;5、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4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