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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677号

云南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李映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云南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李映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90D。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志刚。

被执行人:李映煌,男,汉族,1943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映煌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映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