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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3565号

曾勇与罗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勇;罗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565号

申请人:曾勇,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柳,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太平洋保险大厦****。

负责人:江青华。

被

申请人:罗湘,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勇与被申请人罗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梦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飞 代理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