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461号
原告:胡巧霞,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戴荣山,该公司经理。 胡巧霞与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立案。
原告胡巧霞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胡巧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巧霞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