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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1461号

胡巧霞与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巧霞;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461号

原告:胡巧霞,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戴荣山,该公司经理。 胡巧霞与天水市大合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立案。

原告胡巧霞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胡巧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巧霞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