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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03民初2061号

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月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月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03民初2061号

原告: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雄森国际****。

法定代表人:孙志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雪,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姚月姣,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月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尚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世辉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思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