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5执203号之四
被执行人:韩史亮,男,1957年10月21日生,山西省晋中市人。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0年5月5日生,山西省晋中市人。被执行人韩史亮、张爱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史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史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