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8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思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
上诉人张淑敏因与被上诉人赵波、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敏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淑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赵波、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7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淑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张淑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全部退还张淑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