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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8020号

张淑敏、赵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敏;赵波;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8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星,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思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

上诉人张淑敏因与被上诉人赵波、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敏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淑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赵波、河南三商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7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淑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张淑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全部退还张淑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