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380号罪犯王平,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以(200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以(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30号形式爱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1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佛中法刑执字第4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1月25日本院以(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881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辽07刑更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表扬5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