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2民初5063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琦,公司员工。
被告:胡尔曼,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址新疆新源县。
被告:曙克拉哈那提别克,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址新疆新源县。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尔曼、曙克拉哈那提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