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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5063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尔曼、曙克拉哈那提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尔曼;曙克拉哈那提别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2民初5063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琦,公司员工。

被告:胡尔曼,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址新疆新源县。

被告:曙克拉哈那提别克,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址新疆新源县。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尔曼、曙克拉哈那提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