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迪,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贵娟,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审被告崔雅范,女,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再审申请人刘迪因与被申请人刘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迪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迪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迪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亚卓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