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7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农民,住所地义县。薛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2018)辽0727民初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安国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刘春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