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执异15号 案外人:王海波,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宁安市镜泊乡。 原案
申请执行人:吴丽敏,女,1959年7月29出生,住宁安市东京城。 原案
被执行人:孙忠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宁安市镜泊乡。 原案
被执行人:卢永君,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宁安市镜泊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丽敏与被执行人孙忠花、卢永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海波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海波以发生新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海波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钰
审 判 员 杨海鸥
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