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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1144号之一

朱改名、刘铁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改名;刘铁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改名,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铁领,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朱改名与刘铁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铁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1×××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