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改名,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铁领,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朱改名与刘铁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铁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1×××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