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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323民申1号

廖金鱼、樊桂强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桂强;胡然华;廖金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23民申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廖金鱼,女,1966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樊桂强,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然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再审申请人廖金鱼因与被申请人樊桂强、胡然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桂13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金鱼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再审申请人不需对被申请人樊桂强与被申请人胡然华之间的运输合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为:再审申请人廖金鱼对被申请人胡然华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再审申请人廖金鱼与被申请人胡然华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其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所欠运费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被申请人胡然华的个人债务,再审申请人廖金鱼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再审申请人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为:被申请人胡然华与被申请人樊桂强之间的债务属于运输合同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樊桂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形,被申请人胡然华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胡然华的个人债务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樊桂强与被申请人胡然华之间的运输合同债务偿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 樊桂强提交意见称,1.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3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再审申请人廖金鱼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2.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在2017年8月份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因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廖金鱼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廖金鱼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文题

审 判 员 蒙玉连

审 判 员 雷 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传秀

书 记 员 廖 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