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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执3217号之一

吴根海与朱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根海;朱灶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5执3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根海。

委托代理人:钟斌。

被执行人:朱灶林。申请执行人吴根海与被执行人朱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朱灶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根海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625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625元,本案执行费为659元,合计51284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朱灶林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2、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灶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8636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名下有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2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朱灶林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又于2019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4、2018年4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灶林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虎丘区龙景花苑五区(所有权证号为:)不动产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另查明,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为朱华清,朱灶林为户表中众多共有权人之一,因该不动产户表中共有权人过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后,再提请本院处置,故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暂不宜处置上述不动产。5、2019年4月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朱灶林居住地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五区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6、2019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灶林在江苏各级法院无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亦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7、2019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8636元(含执行费659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2648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邮件查询回单、谈话笔录、照片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名单;被执行人虽不动产,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