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17号 申请人执行人易红敏。 申请人执行人王德才。 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华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受理易红敏、王德才申请执行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并办理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楼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产权办理协助,申请人已自行前往办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来院并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办理案涉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楼XX号房屋产权证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院将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均未查询到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剩余部分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易红敏、王德才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功
审判员 陈诚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