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1财保20号
申请人:罗军,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
申请人:陈万辉,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
申请人:房苗苗,女,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
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885094。
法定代表人:陈万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军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万辉、房苗苗、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登记在朱元新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54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万辉、房苗苗、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登记在朱元新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54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房权证西陵字第**房。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