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10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曲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凯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区核心区南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兆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凯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65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3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