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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保281号

陈岳斌、陈广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岳斌;陈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保281号

申请人:陈岳斌,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

申请人:陈广伟,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陈岳斌与被申请人陈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广伟名下银行存款257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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