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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湘明、黎江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湘明;黎江利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被执行人张湘明。被执行人黎江利。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湘明、黎江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1、被执行人张湘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1798.88元以及滞纳金、利息;2、被执行人黎江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张湘明、黎江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在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湘明、黎江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2019年2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到本院,并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社区发出调查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1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1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执 行 员  杨泽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