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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21民初639号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21民初639号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魏忠礼,总经理。

被告:刘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