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21民初639号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魏忠礼,总经理。
被告:刘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