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赵长东,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东与被执行人孙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玉国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芳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