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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2执272号

赵长东、孙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长东;孙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赵长东,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东与被执行人孙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玉国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芳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