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5执206号之二
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72年3月29日生,山西省黎城县人。被执行人郭志刚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志刚在山西黎城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刚在山西黎城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