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725执206号之二

郭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郭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5执206号之二

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72年3月29日生,山西省黎城县人。被执行人郭志刚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志刚在山西黎城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刚在山西黎城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