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012执634号

徐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徐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634号移送执行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

被执行人:徐雨林,男,199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div>被执行人徐雨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7)苏1012刑初14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雨林缴纳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0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9年02月13日、2019年03月25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委托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西营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4、2019年03月08日经安徽省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移送执行单位作出反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陈修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