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973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钱款8754.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明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亢杰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