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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恢578号之一

常中祥、李晓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中祥;李晓林;陈振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中祥,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晓林,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振业,男,1972男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常中祥申请执行李晓林、陈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25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中祥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常中祥申请执行李晓林、陈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林、陈振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晓林、陈振业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三、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晓林、陈振业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晓林有房产一套不动产号为:1001051110号。该房产有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振业无财产;

四、于2019年3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结果为无财产;

五、2019年3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常中祥做了终本约谈,常中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常中祥申请执行李晓林、陈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中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闫鑫

书记员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