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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529民督1号

李红辉与李军督促民事令

法院
隆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隆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辉;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隆子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藏0529民督1号 申请人李红辉,男,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籍贯江西省上饶市,现住西藏隆子县。 被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籍贯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西藏隆子县。 申请人李红辉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红辉称,2018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李军以家中困难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000元,并在2018年10月17日写下欠条承诺2018年11月5日前归还,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还,只归还了6000元,还剩10000元未还,并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依旧不还,现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军支付借款1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红辉10000元人民币。 申请费伍拾元,由被申请人李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加 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