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953号
原告:陈维辉,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付时彬,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黄圣烜,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陈维辉与被告付时彬、黄圣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陈维辉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维辉基于其与付时彬、黄圣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维辉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维辉负担。
审判员 陈木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来自